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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保密工作须知

作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来源:      发布日期:2012-05-28   浏览:

为加强涉外保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涉外工作应注意以下保密事项:

第一条  涉外保密工作必须坚持既严格保守秘密,又利于开展涉外工作的原则。

第二条  各单位应重视涉外保密工作,加强对涉外保密工作的领导,权责到人。

第三条 “保守秘密,内外有别”,是涉外工作第一重要纪律,涉外工作人员应认真遵守。

   第四条  涉外工作的保密范围包括根据内外有别的原则凡是不宜公开的各方面内容:

1、国家秘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核定;

2、科技秘密,依照国务院《科学技术保密条例》核定;

3、国家、省、市各上级部门规定的涉外工作保密内容;

4、学校各单位规定的保密内容;

5、其他不宜对外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涉外文件、资料的保密须知

    1、中央及各部、委、省、市级有关单位下发的各类密级涉外文件,必须严格按照文件保密级别阅用保管;

    2、学校涉外工作单位及其他单位的涉外文件、资料,不得随意阅用、翻印、摘录,更不得私自散播;

    3、各单位要严格涉外文件、资料的保管制度和计算机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坚决杜绝涉外文件、资料的失窃和丢失;

 4、出入外国驻华机构和外国人住处,陪同外国人参观、游览,参加涉外会谈、宴会的人员,皆不得携带密级文件、资料和记有秘密内容的笔记本等。如确需携带,应经批准,并严加保管。

第六条       涉外学术交流、科技合作的保密须知

    1、涉外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应严格遵守学校关于学术交流、科技合作保密工作的规定;

    2、涉外学术交流、科技合作中,涉及到文件、资料、音像制品、仪器、设备、样品、标本、菌种等内容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3、对综合性、大型涉外合作项目,应根据项目内容、涉及范围等具体情况制定专项保密规定。

第七条      涉及国外来校人员的保密须知

1、未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受国外人员来校参观、学习和学术合作与交流;

2、国外人员来校参观、学习和学术合作与交流活动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活动内容和活动范围;

3、接受国外人员的单位,应制定保密制度。未经学校批准,不得让国外人员涉及秘密事项。

第八条     涉及出国人员的保密须知

1、未经学校批准,涉密人员不得擅自出国;

2、出国人员不得擅自携带密级文件、资料和记有秘密内容的笔记本等。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应经批准,并严加保管;

3、出国人员要热爱祖国,保持民族气节,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任何情况都不得泄漏保密内容;

4、出国人员应掌握一些反间谍、反窃密的知识和技术,以应对各种情况。遇到涉密问题,要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汇报,不得擅做主张。

第九条     涉外宣传的保密须知

1、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受国外记者或其它国外人员的任何方式的采访及调查;

2、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涉外活动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报道;

3、党、政领导机关召开的重要涉外会议,内容不宜公开的,应按要求严格掌握宣传报道、传达贯彻的尺度,不得擅自对外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