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学院教师自费出国(境)研修
管理办法(试行)
为支持我校教师自费出国(境)研修,规范自费出国(境)研修管理,根据国家、教育部和陕西省等有关出入境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自费出国(境)研修内涵及人员范围
自费出国(境)研修是指本人联系、研修费用自理并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出国(境)进行非学历教育的业务进修培训活动。包括进修培训、合作研究、参加学术会议等。
自费出国(境)研修人员原则上应为我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二级学院在职在岗教师。
自费出国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管理,按照校发〔2015〕116号文件相关条款执行。
二、自费出国(境)研修类型
自费出国(境)研修根据时间长短分为三种。
1.长期研修:研修时间在6个月-12个月;
2.短期研修:研修时间在2个月-5个月;
3.临时研修:研修时间在1个月以内。
自费出国(境)研修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且不得延期;超过1年者,须先办理辞职手续。
三、自费出国(境)研修申报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身心健康,爱岗敬业,承诺长期服务于学校。
2.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较高的外语水平,在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
3.研修目的明确,研修内容与本人从事的学科专业一致或相关,有助于个人业务能力的提升。
4.在本校工作满3年。
四、自费出国(境)研修申报程序
1.个人申请。教师自费出国(境)研修需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包括研修目的、类型、计划、预期成果、回校后工作计划),填写《安康学院教师进修培训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支撑材料:
(1)境外研修单位简介;
(2)境外研修单位正式邀请函及研修计划。
自费参加学术会议,需提交署名单位为安康学院的论文(或论文摘要)及被会议接受的证明,并提交中英文会议背景资料、会议日程安排等。
2.二级学院签署意见。申请人所在二级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院系实际,由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
3.相关职能部门审核。人事处会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进行形式审核并提出初步建议(若申请人为二级学院处级领导,党委组织部参加审核)。
4学校审批。学校主管领导审批(若申请人为二级学院处级领导,须报送党委书记审批)。
5. 办理相关手续。审批同意的自费出国(境)研修教师与学校签订《自费出国(境)研修协议书》,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自费出国(境)研修人员待遇
1.申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出国研修项目”未获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的教师,申请自费出国(境)长期或短期研修并获学校批准的,研修期间按月发放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享受基础绩效工资的80%,研修结束按期回校后一次性核发。
2.其他申请自费出国(境)长期或短期研修并获学校批准的教师,研修期间按月发放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享受基础绩效工资的60%,研修结束按期回校后一次性核发。
3.申请自费出国(境)临时研修并获学校批准的教师,研修期间享受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基础绩效工资。
4. 申请自费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并获学校批准的教师,按照校发〔2017〕41号文件规定的机票资助标准的50%,在年终绩效工资核发时给予资助。
5.经学校批准的各类自费出国(境)研修人员,工龄连续计算,年度考核按照校发〔2017〕93号文件相关条款执行。
六、自费出国(境)研修人员管理
1.经学校批准的自费出国(境)研修人员的所有研修费用自理,不得从国家、学校的公用经费报销。
2. 学校兑现自费出国(境)研修人员基础绩效工资前,需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查验本人出入境记录,并将查验结果转送人事处作为兑现待遇的依据。
3.自费出国(境)研修人员应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严格遵守国家的外事规定和纪律,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管理,不得做任何有损于国家和学校声誉的事情,同时要自觉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研修期间,如违反纪律,给国家和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4.自费出国(境)研修人员应与学校签订《自费出国(境)研修人员人身安全个人负责承诺书》,在研修期间主动购买涉及人身安全和医疗保障的相关保险。
5. 自费出国(境)研修人员一般不得改变研修单位、研修计划、研修任务及研修期限,研修期满应按期回校工作,办理相关回校手续。
6.自费出国(境)研修人员回校后须向人事处提交研修单位证明和个人研修总结,存入个人档案。
7. 逾期不归或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出国人员,从逾期之日起或出国之日起视为旷工,学校停发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及各类津补贴;学校将通知其限时返校;未按时返校者,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本人应退还出国(境)期间学校支付的各种费用,并交纳出国(境)期间学校支付各种费用2倍的违约金。
七、 附则
1.学校教师利用假期自费出国(境)研修,研修时间不超过假期时限且开学按时报到工作的,其基本工资及各项津补贴等待遇不变。
2.使用本人科研经费出国(境)研修,应符合科研经费使用的相关规定,并由科研处负责审核。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按照各自管理权限负责解释。
抄送:学校党政领导。
党政办公室 2017年11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