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出境

当前位置: 首页 > 出国出境 > 政策指南 > 正文

校发〔2017〕262号 《安康学院教师自费出国(境)研修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7-11-14   浏览:

 

 

安康学院文件

 

 

 

校发〔2017262

 

 

 


关于印发《安康学院教师自费出国(境)研修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

《安康学院教师自费出国(境)研修管理办法(试行)》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安 康 学 院

2017119

 


安康学院教师自费出国(境)研修

管理办法(试行)

为支持我校教师自费出国(境)研修,规范自费出国(境)研修管理,根据国家、教育部和陕西省等有关出入境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自费出国(境)研修内涵及人员范围

自费出国(境)研修是指本人联系、研修费用自理并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出国(境)进行非学历教育的业务进修培训活动。包括进修培训、合作研究、参加学术会议等。

自费出国(境)研修人员原则上应为我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二级学院在职在岗教师。

自费出国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管理,按照校发〔2015116号文件相关条款执行。

二、自费出国(境)研修类型

自费出国(境)研修根据时间长短分为三种。

1.长期研修:研修时间在6个月-12个月;

2.短期研修:研修时间在2个月-5个月;

3.临时研修:研修时间在1个月以内。

自费出国(境)研修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且不得延期;超过1年者,须先办理辞职手续。

三、自费出国(境)研修申报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身心健康,爱岗敬业,承诺长期服务于学校。

2.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较高的外语水平,在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

3.研修目的明确,研修内容与本人从事的学科专业一致或相关,有助于个人业务能力的提升。

4.在本校工作满3年。

四、自费出国(境)研修申报程序

1.个人申请。教师自费出国(境)研修需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包括研修目的、类型、计划、预期成果、回校后工作计划),填写《安康学院教师进修培训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支撑材料:

1)境外研修单位简介;

2)境外研修单位正式邀请函及研修计划。

自费参加学术会议,需提交署名单位为安康学院的论文(或论文摘要)及被会议接受的证明,并提交中英文会议背景资料、会议日程安排等。

2.二级学院签署意见。申请人所在二级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院系实际,由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

3.相关职能部门审核。人事处会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进行形式审核并提出初步建议(若申请人为二级学院处级领导,党委组织部参加审核)。

4学校审批。学校主管领导审批(若申请人为二级学院处级领导,须报送党委书记审批)。

5. 办理相关手续。审批同意的自费出国(境)研修教师与学校签订《自费出国(境)研修协议书》,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自费出国(境)研修人员待遇

1.申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出国研修项目未获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的教师,申请自费出国(境)长期或短期研修并获学校批准的,研修期间按月发放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享受基础绩效工资的80%,研修结束按期回校后一次性核发。

2.其他申请自费出国(境)长期或短期研修并获学校批准的教师,研修期间按月发放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享受基础绩效工资的60%,研修结束按期回校后一次性核发。

3.申请自费出国(境)临时研修并获学校批准的教师,研修期间享受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基础绩效工资。

4. 申请自费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并获学校批准的教师,按照校发〔201741号文件规定的机票资助标准的50%,在年终绩效工资核发时给予资助。

5.经学校批准的各类自费出国(境)研修人员,工龄连续计算,年度考核按照校发〔201793号文件相关条款执行。

六、自费出国(境)研修人员管理

1.经学校批准的自费出国(境)研修人员的所有研修费用自理,不得从国家、学校的公用经费报销。

2. 学校兑现自费出国(境)研修人员基础绩效工资前,需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查验本人出入境记录,并将查验结果转送人事处作为兑现待遇的依据。

3.自费出国(境)研修人员应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严格遵守国家的外事规定和纪律,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管理,不得做任何有损于国家和学校声誉的事情,同时要自觉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研修期间,如违反纪律,给国家和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4.自费出国(境)研修人员应与学校签订《自费出国(境)研修人员人身安全个人负责承诺书》,在研修期间主动购买涉及人身安全和医疗保障的相关保险。

5. 自费出国(境)研修人员一般不得改变研修单位、研修计划、研修任务及研修期限,研修期满应按期回校工作,办理相关回校手续。

6.自费出国(境)研修人员回校后须向人事处提交研修单位证明和个人研修总结,存入个人档案。

7. 逾期不归或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出国人员,从逾期之日起或出国之日起视为旷工,学校停发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及各类津补贴;学校将通知其限时返校;未按时返校者,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本人应退还出国(境)期间学校支付的各种费用,并交纳出国(境)期间学校支付各种费用2倍的违约金。

七、 附则

1.学校教师利用假期自费出国(境)研修,研修时间不超过假期时限且开学按时报到工作的,其基本工资及各项津补贴等待遇不变。

2.使用本人科研经费出国(境)研修,应符合科研经费使用的相关规定,并由科研处负责审核。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按照各自管理权限负责解释。

 

 

 

 

 

 

 

 

 

 

 

 

 

 

 

抄送:学校党政领导。

党政办公室                      20171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