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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学院章程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5-02-28   浏览:

 

安康学院章程

安康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是陕西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公立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其前身是创建于1958年的安康大学,1963年停办,1978年恢复办学,1984年更名为安康师范专科学校;2004年陕西省安康农业学校、安康教育学院并入安康师范专科学校;2006年2月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本科院校,定名为安康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学校是陕西省教育厅与安康市人民政府共建单位,陕西省首批转型发展试点高校、国家首批卓越农林人才培养计划试点高校、教育部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应用型建设高校。

学校秉承“办学以教师为本,教学以学生为本”的理念,坚持“服务基础教育、服务‘三农’、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办学定位,倡导“敬业守正、严谨善导”的教风,培育“敏而好学、善思躬行”的学风,树立“锲而不舍、求真至善”的校风,努力构建公正包容、自由创新的大学文化,形成了“艰苦创业、团结奉献、守正创新、追求卓越的安康学院精神;坚定走地方化、应用型、开放式办学道路,实施特色发展,形成了以秦巴山区种植养殖为特色的现代农业学科方向,以师范为特色的教师教育学科方向,以陕南民间文化为特色的人文社会学科方向,以陕南生态为特色的秦巴资源保护利用学科方向;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培养具有较高综合素质和创新精神的应用型人才,立足秦巴,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建设有特色、高品质、国内一流应用型本科院校,实现高质量发展。

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障和促进学校依法治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办学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学校法定中文全称是安康学院,英译全称是Ankang University。互联网域名为:http://www.aku.edu.cn。

第二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路92号。学校设有江南、江北两个校区。江南校区位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路92号;江北校区位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安康大道中段。

第三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安康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崇尚学术自由,实行党务校务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学校举办者为陕西省人民政府由陕西省教育厅主管,陕西省教育厅与安康市人民政府联合共建。

第八条 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确定学校的领导体制、依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指导学校的改革发展并实行监督管理、评价监督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举办者依法指导学校工作,为学校改革和发展提供必要保障、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障学校办学经费、保障和支持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科学研究等、大力支持学校建设和发展、保障学校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学校依法享有并行使以下权利:

(一)依法自主办学,按章程自主管理

(二)依法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

(三)按照程序依法依规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按照审批机关核定办学规模,拟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

(六)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七)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境)内外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八)评聘教职员工的职务,调整其收入分配

(九)依法管理、使用学校的财产和经费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和区域发展需要,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服务

(三)保障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持学校稳定;

(四)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所委托的机构对学校办学水平、教学质量等的监督与评估

(五)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合理使用学校经费,学校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监督

(六)积极改善学生和教职工在校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为提供良好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办学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二条 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积极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要教育形式,努力拓展成人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

   第十四条 学校确立了农学、教育学、文学、经济学为主要学科门类,法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医学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同意,审批机关批准,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制定招生计划和方案,适度调整学科、专业设置,构建特色鲜明、优势突显、结构合理的学科专业发展格局。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督导和教学评估制度,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保证教育教学高质量发展。

第十七条 学校开展多元化人才培育模式,加强科技创新,突出实践应用,鼓励多学科交叉融合发展,增强创新协同发展能力。

第十八条 学校积极开展政产学研合作,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服务。鼓励师生开展科学研究,促进学术成果转化。学校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依法保障学术自由。

第十九条 学校重视地方文化的研究、传承与创新,促进地方文化繁荣发展。

第二十条 学校保证稳定的教学经费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第四章  治理体系

第一节 校党委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指导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监察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党委会议的议事内容、程序和规则等,依照其议事规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安康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省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纪委的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二节    

第二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推荐副校长人选,根据党委决议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定人才发展建设规划和计划,推进人事制度改革,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财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五)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创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依法代表学校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并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十)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决定有关事项,组织实施党委会有关决议,酝酿需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行政工作中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方案。

第二十八条 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校级领导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校级领导可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和工作会议,处理学校事务。

第三节 学术机构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负责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及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决定学位的授予或撤销;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教学委员会、学科建设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工作的审议、决策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长、相关校领导、院长(系主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授代表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负责评定和授予学位,审议和处理有关学位工作的事宜。

第三十一条 学校成立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职称评审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学校职称评审工作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审定。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学校对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评审的学术机构,负责专业技术职务有关政策和重要事项的决策。

第四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力。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年度预决算报告;

   (二)审议学校章程以及有关教职工权益的基本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审议学校发展规划以及重大建设方案;

   (四)审议表决内部收入分配等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

   (五)听取和审议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

   (六)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领导干部。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举行专门会议。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五节 群众组织与民主党派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章程独立开展工作,学校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三十四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为学校建设和发展建言献策。

第六节 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对学校办学定位、战略规划、重大决策等重要事项进行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的机构,旨在促进学校密切社会联系、扩大决策民主、争取社会支持、完善监督机制。

理事会由学校和热心于高等教育事业、关心和支持学校发展的举办者、政府部门、共建单位、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杰出校友和社会各界人士等组成。

理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七节 其他机构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党政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配置。学校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专门委员会或者领导小组等临时性机构,统筹协调有关事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为校友服务,指导各地校友会工作,组织校友为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贡献力量。

第三十九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可与外界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五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 学校按照学科、专业的划分及教学、科研需要,

设立二级学院独立建制的教学科研机构,并根据学校发展需要

适时调整

第四十二条 二级学院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四十三条 二级学院是学校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对外交流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发挥办学主体作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二级学院发展规划;

二)组织开展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人才培养方案,对所办专业的人才培养质量进行监控;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

   (五)负责本单位人员、经费和资产的管理;

   (六)负责教职工考核和内部津贴分配;

(七)对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人员聘任与解聘、年度招生计划、师生奖惩等重要事项向学校提出建议;

(八)定期向本单位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九)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四条 二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党政集体领导体制的决策形式,讨论和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有关党的建设,干部选拔、意识形态、群团组织等问题由二级学院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涉及重要规划和规章制度、学科专业建设、教学管理和教材选用、师资队伍建设、学术组织人选、对外合作与交流、重大表彰推荐、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二级学院党组织会议先行讨论,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十五条 二级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专业建设委员会等,负责所在院(系)学科专业建设、教师队伍建设、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等重要事项的审议,并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或所在院(系)的委托,处理相关学术事项。

第四十六条 二级学院设立工会分会、团总支、学生分会等组织,分别依照各自组织的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建制的教学科研机构或依托二级学院设立的研究机构和对外服务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任务。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四十九条 学校实行教师资格、教师职务和教师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对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十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的师德师风、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严格落实师德师风考评“一票否决制”,考评结果作为人员职级晋升、职称评聘、岗位聘任、人才工程项目培育遴选、进修深造、评优奖励等方面的依据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法从事教学、科研等岗位要求的工作,开展、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休假;

(四)依照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五)公平获得国内外交流、进修、访问和学习的机会;

(六)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与其贡献相称的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七)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对涉及本人的评价结果、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树立良好师德师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

(二)弘扬校训、校风,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四)爱护学校公共设施,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校重视师资队伍建设,紧紧围绕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奋力实现办学层次提升的总任务,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数量适度、结构合理、业务精湛、充满活力的师资队伍。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育教学、科研与管理等表彰奖励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教职员工进行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者依法依规予以相应处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为教职工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交流合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事业单位有关工资政策。根据办学条件,稳步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改善教职工的生活条件和工作条件。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与救济机制,切实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当教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保障其享有陈述、申辩、申诉、控告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学校成立教职工申诉公正委员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教职工申诉案件。

第五十八条 离退休教职工依据国家有关政策享受相应待遇。倡导离退休人员关心、支持学校事业发展,为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第五十九条 学校聘任的兼职教师等非全职教职工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学术交流等活动期间,依据相关规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学生 学员

   第六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学校学籍、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公平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活动,依法依规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九)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办理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时,应公开程序,切实保障学生平等享有各项权利。

   第六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综合素质;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引导学生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意识,养成热爱祖国、珍爱生命、关爱自然、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理性平和的良好品格。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当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保障学生享有陈述、申辩、申诉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学校制定《安康学院学生申诉条例》,明确学生申诉的程序和受理机构。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资助体系,对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资助,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并为学生成长成才提供发展型资助。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七条 学校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生代表大会一般两年举行一次,学生代表由各院系学生民主推选产生。

   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学生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并接受学校团委的指导,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学校就有关学生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时,应有学生代表参与。

   第六十八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鼓励学生自主创业,积极创造条件提高学生就业质量,为有志创业的学生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九条 学员是学校依法录取,并注册取得学籍的成人学历教育人员和参加学校短期培训的人员,学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八章  资产 经费 财务 后勤

   第七十条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对拥有的国有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合理使用。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十二条 学校保护和合理利用校名及学校拥有的知识产权。

   第七十三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第七十四条 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吸引企业、社会组织和自然人捐赠,学校对捐赠资金建立专门账户管理,依照捐赠者意愿实行专款专用。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学、助学资金。

学校加强经费管理,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十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校、院系两级经济责任制度,完善财务运行和监督机制,保证资金安全。

学校加强预决算管理,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学校和所属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第七十六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七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加强后勤信息化建设,强化服务育人,为师生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章 校训 校徽 校旗 校歌 校庆日

第七十八条 校训:笃学 尚行 砺志 创新。

第七十九条 校徽:校徽图案整体为圆形,中间为字母“A”演化的“展翅飞翔”,外套双圆,上方是校名“安康学院”,下方是学校的英文名。

第八十条 校旗:旗面为矩形,长宽比为32,尺幅标准为240CM×160CM 和192CM×128CM;旗面中央居上为学校徽志和“安康学院”四个专体字及英文校名,旗面底色为蔚蓝色,学校徽志和校名为白色。

   第八十一条 校歌:《我们是明天的栋梁》。

   第八十二条 校庆日:5月16日。

第十章 

   第八十三条 章程是学校的基本制度,学校制定的其他规章制度应符合本章程精神凡与本章程内容相抵触的校内其他规章制度,应以本章程为准。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议审定,陕西省教育厅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章程的修订和废止,亦需通过以上程序。

   第八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章程可以修改:

   (一)本章程依据的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发生更名、分立、合并;

   (三)学校办学定位、管理体制等重要内容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订章程的情形。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